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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討論「財團法人法」草案,決定高密度管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。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,草案是針對財團法人的財產來源、人事薪資、董事席次、管理制度等確立明確規範,並設立了政府可以解散財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退場機制。目前財團法人受「人民團體法」與「民法」管理,但因部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已失去當初公益性目的,如有些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財產應該歸屬國家卻被私有化,導致政府監督遭到稀釋;有些財團法人則失去功能,卻苦無退場法源,因此行政和立法部門決定立法高密度管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,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中午對「財團法人法」草案凝聚共識。徐國勇舉例,如蔣經國基金會、郵政協會、電信協會等,都是「財團法人法」日後規範對象。根據草案規定,財團法人的董、監事不可牟取財團法人的利益,法條明文規定依照捐助經費非配董、監事席次,且政府須占一定比率的董、監事席次,若政府捐助的金錢比率未達1席,則至少要有1席。草案也設立「肥貓條款」,規定財團法人董、監事若是退休軍、公、教人員,必須停領退休金或者財團法人薪水。徐國勇表示,草案也明定財團法人財務必須透明,需建立會計、內控和稽核機制。此外,草案也制定財團法人合併或退場機制;草案提到,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若無法達成當初成立目的時,政府得命其解散。草案規定,本法施行後2年內要達成法案規範,但與會者認為2年太久,應該縮短為1年;至於草案通過後6個月實施,有立委認為應該提前為3個月實施;以及公布實施後,相關財團法人應該在3個月或1年內申報財產,出席會議的立委有不同意見,徐國勇表示,上述期限由立法院立法時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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